亿博(yibo)体育官网入口app安全生产法宣传周 解读《新安法》(三)

      |      2023-11-10 11:22:09

  亿博(yibo)体育官网入口app安全生产法宣传周 解读《新安法》(三)《安全生产法》的实施已有三个年头,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要求,从2017年起,将每年12月的第一周(12月1日—7日)作为《安全生产法》宣传周,集中开展宣传活动。在首个宣传周,我们将每天解读5条法规,希望能加深大家对于《新安法》的理解和认知。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且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因此,重大危险源是指一类特殊的场所和设施,这类场所和设施由于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而使其本身也具有了危险性。当然,构成重大危险源,还必须是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所谓临界量,是指对于某种规定的一个数值,一个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者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且边缘小于500米的几个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中的某种的数量达到或者超过这个数值时,就有可能发生危险。我国曾于2000年颁布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 国家标准,对各种的临界量做了明确规定。2009年,该标准进行了全面修订,名称改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规定了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明确标准的适用范围,明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依据是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数量亿博(yibo)体育官网入口app,并对各种危险化学品的临界量做了明确规定。此外,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2010) 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国家能源局制定了《水电水利工程施工重大危险源辨识及评价导则》(DL/T5274—2012)等行业标准,部分地方也出台了相关标准,进一步完善了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监管技术规范体系。

  由于重大危险源的特性,采取一些专门措施,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对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采取的安全管理措施:

  1.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登记建档的目的是为了对重大危险源的情况有一个总体的掌握,时刻做到心中有数,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打下基础。登记的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地点、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等。登记建档应当注意保证完整性、连贯性。

  2.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检测是指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利用仪器对重大危险源的一些具体指标、参数进行测量;评估是指对重大危险源的各种情况进行综合的分析、判断,掌握其危险程度;监控则是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观察和控制,防止其引发危险。检测、评估、监控的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监控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定期进行。具体操作上,既可以由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进行,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专业服务机构进行。无论谁具体承担这项工作,都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详细记录有关情况,并出具检测、评估或者监控报告,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由有关人员签字并对其结果负责。

  3.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是关于发生紧急情况或者生产安全事故时的应对措施、处理办法、程序等的事先安排和计划。提前制定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在出现紧急情况时才会做到心中不慌,有条不紊,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或者降低事故的损失。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这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告知从业人员和其他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有利于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对自身安全的保护,也有利于他们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正确的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或者减少事故损失。

  为便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全面地掌握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分布及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对重大危险源采取措施,加强监督管理,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能够及时采取正确的救援措施,并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方便,本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认真执行这一规定,及时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有关备案的工作制度和程序,方便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备案。同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要管理好报备的有关材料,探索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和预警监控平台,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预警监控,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本条是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时新增加的规定。切实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是预防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关键,也是生产经营单位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工作。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对隐患排查治理作了相应规定,如第18 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第56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有关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57条规定工会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时, 有提出解决的建议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第71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等等。但总的来看,这些规定都没有明确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的一项基本制度加以规定。为了进一步突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地位,更好地规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时专门增加了有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基本制度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专门制度, 对隐患排查治理做出全面、合理的安排,并抓好督促落实。要制订详细的计划,明确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人、责任范围以及基本要求和目标。要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同时,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记录内容应当包括排查时间亿博(yibo)体育官网入口app,事故隐患的具体部位或者场所,发现事故隐患的数量、级别和隐患具体情况,参加隐患排查的人员,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复查情况、复查时间、复查人员等,不得不记、漏记,更不得做虚假记录。记录要向从业人员通报,使从业人员及时了解工作岗位上存在的事故隐患,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首先要强调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同时也离不开政府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切实将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到位。为此,本次《安全生产法》修改专门增加一款内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这里所说的“督办”,是指监管部门要对发现的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报告的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建档,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要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全程督办,从过程到结果都要负责,确保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的安全生产方面的具体制度和要求。安全操作规程是指为保障安全生产,对岗位操作的具体技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保障安全生产意义重大。从业人员是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实施者,其是否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直接决定着生产能否安全进行。近年来,我国发生的多起事故,都与作业人员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有关。因此,一方面生产经营单位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熟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内容, 做到安全操作规程入眼、入脑、人心,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另一方面,生产经营单位也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制度,采取多种有效的措施(包括奖惩措施),监督、促使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从业人员,要采取适当的措施,促使其改正。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活动的性质多种多样,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是难免的。相对于从业人员来说,生产经营单位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了解得更为清楚。因此,生产经营单位有义务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这一方面有利于使从业人员做到心中有数,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减少事故发生,降低事故损失; 另一方面也是从业人员知情权的体现。因此,本条规定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如实告知是指按实际情况告知,不得隐瞒、保留,更不能欺骗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这是其法定义务,本法第25条、第42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真正落实这些要求,一个重要保障就是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一定数量的经费。如果经费没有保障,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实际上就是一句空话。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是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经营单位有义务予以保障。实践中,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出于减少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考虑,只愿在一些能直接产生经济回报的生产经营性事务上投入,而在诸如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等不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事务方面尽可能压缩开支,甚至根本不予考虑。有的虽然在规章制度中也有安排经费的相关规定,但只是装点门面,没有转化为实际行动。因此,本条在其他有关条文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安排相关经费问题加以明确规定,有助于从根本上保障这些规定的落实,增强相关制度的可操作性。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不得任意挪做他用。有的生产经营单位视经济利益高于一切,把生产安全看作是可有可无的事,一旦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资金缺口,往往就在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生产培训经费等不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项目上“调剂”亿博(yibo)体育官网入口app。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尤其是那些从事危险性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如果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所需资金得不到有效、稳定的保障,势必对从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威胁。因此,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不得任意挪用。

  2.所安排的经费应当充足,要保证生产经营单位能够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且这些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能够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正常需要。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解读: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以及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我国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0月第十一届全国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中设专章对工伤保险做了规定。同年12月,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结合《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和工伤保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是强制性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这是其法定义务。《社会保险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安全生产法》的本条规定,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是衔接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生产经营单位向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以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第三者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进行赔偿的责任保险险种。在工伤保险之外,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既有利于分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风险责任,也可以将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实现风险专业化管理与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有机结合,促使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特别是对于高危行业分布广泛、伤亡事故时有发生的地区,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用经济手段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管理,是强化安全事故风险管控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增强安全生产意识,防范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各级政府在事故发生后的救助负担;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健康运行,保持社会稳定。

  实践中,我国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中首次提出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安全生产责任等保险业务。在煤炭开采等行业推行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其他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所、境内外旅游等方面推广。为了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06]207号),提出逐步建立起符合各行业安全发展需要的责任保险制度,初步形成“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发展机制,首先在采掘业、建筑业等高危行业推行雇主责任险、商业补充工伤责任保险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其他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所等领域推广。2009年,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范围主要是事故死亡人员和伤残人员的经济赔偿、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费用,原则上要求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公共聚集场所等高危及重点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逐步推广到其他高危行业。保额由各省(区、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安全生产实际状况分别制定,原则上保额低限不得小于20万元/人。企业原则上可以在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缴纳风险抵押金中任选其一。2010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等文件中提出要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发挥保险机制的预防和促进作用。《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中也提出要推动高危行业企业风险抵押金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相衔接。此外,2006年以来,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先后选择重庆、湖北、河南、北京、山西等5个省(市)进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目前全国已有14个省份开展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其他省份选择在一些地市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一些地方还在地方性法规中对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做了规定,如《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

  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时,根据各方面意见以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践经验,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做了原则性规定,明确了其法律地位。考虑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性质上属于商业保险,在法律中规定强制性商业险需要十分慎重,同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实践经验还不是很充分,许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探索研究,目前推行强制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条件还不成熟。因此,本条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是符合实际情况的。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