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博(yibo)体育官网入口app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推进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和规范化建设,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新时期卫生健康工作方针,牢固树立安全发展、健康发展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推进职业病防治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用人单位履行主体责任、职工群众自我保护、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有效维护和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到2023年底,基本建成区、镇(街道)、园区两级职业健康监管工作体系,形成职业健康主管部门综合监管、镇(街道)、园区属地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监管的工作机制。全区职业病监测、监护、诊断、救治、应急体系和制度基本完善亿博,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有效落实,重点职业病和新发职业病的监测和评估预警能力稳步提升,职业病救治救助和工伤保险保障保持较高水平。
到2025年,重点行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5%以上,重点行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95%以上,重点行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5%以上,重点行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100%。全区新发职业病数量明显下降,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相适应的职业病防治体系更加健全,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全面提升,职业病防治保障能力显著增强,职业病防治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
1.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用人单位作为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严格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依法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要明确职业健康工作负责人,依法设置或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推动“健康企业”建设,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企业全过程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有效运行职业病防护设施,定期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检修,设立台账,确保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每年至少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每3年还应当至少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依法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佩戴使用,在作业场所与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落实日常管理和持续改进工作责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护知识培训,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如实提供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鉴定所需资料,依法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和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相关规定的待遇。
2.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区政府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推进落实,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区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防范化解职业健康领域重大风险,组织指挥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危害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区级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部门间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定期分析通报职业病危害形势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区域内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事关全区职业病防、治、保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以及职业病防治工作中跨部门、跨地区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职业卫生联合监督检查、专项治理、执法行动等,推动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各镇(街道)、园区按照全区统一部署,落实辖区职业病防治工作属地职责,确定一名班子成员负责职业卫生工作,推动职业病防治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要明确负责企业管理的职能机构承担本辖区内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配备熟悉职业健康监管业务的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各镇(街道)卫健中心要安排专(兼)职工作人员配合做好职业卫生协管工作。要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全面掌握辖区内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职业健康管理情况,加大对辖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情况的监督巡查和管理力度,做好辖区内职业病群发事件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防范、协助调查和风险化解工作。各行政村(居)、社区要配备职业健康兼职协管员或信息员,配合做好辖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宣传、信息采集、巡查检查等基础性工作。
3.压实部门监管职责。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职业健康”要求,切实履行本行业和业务范围内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评价等职责,人社、民政、医疗保障、总工会、发改、教育、工信、财政(国资)、市场监管、公安、科技、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行政审批、文广旅、住建、交通运输、司法、商务、信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加强协作配合,按职责承担行业职业病防治监管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部门职责详见附件)。
4.加强职业病危害源头管控。坚守职业健康红线,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负责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单位要以平台共享信息或文件抄送等形式,向卫生健康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项目信息,督促建设项目责任单位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所在的镇、街道、园区要加强对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促进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控责任。充分发挥产业、职业健康等行业协会作用,强化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加强对不具备职业病防治基础条件或等级强度的工作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改造升级,落实职业病危害源头预防、控制管理措施,提升职业病防治能力。
5.加强重点职业病监测。各镇、街道、园区要开展深入调查,全面掌握本地区重点职业病行业、岗位、人群和区域分布情况等基本信息,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基础上健全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基础档案,建立包含危害工种、岗位、职业病疑似病人等相关信息的基础数据库。健全职业病监测网络,组织开展覆盖重点行业、重点人群的职业病监测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及时摸清职业病的发病规律、特点和趋势。
6.增强劳动者职业病防护意识和能力。卫生健康部门和用人单位要认真开展职业健康宣传工作,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亿博,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要加强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增强劳动者守法意识和权利意识,使劳动者熟知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能够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能力。
7.强化重点行业治理。以高毒、高危粉尘、噪声等为重点,在木材加工、家具制造、纺织、服饰、铅蓄电池、电子、化工、金属制品、汽车修造等行业开展专项整治。落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的淘汰、限制目录管理制度,督促引导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进行工艺改造和转型升级,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加强全区放射卫生工作,深入开展医用辐射和工业辐射防护专项整治,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权益。
8.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管执法力度。要强化联防联控,强化多部门联动执法,形成分工明确、监管边界清晰、失职可追的职业健康监管责任体系。要加强日常和专项监管执法,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对作业环境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设立举报热线,强化社会监督。卫健、人社、信访、总工会等部门要分别负责职责范围内违法违规行为信访、举报的受理与处置工作,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卫生监督协管员、计生专干在职业病防治宣传培训、信息采集、上传下达、巡查检查等基础工作中的作用。
9.提升筛查诊断水平。劳动者具有职业危害接触史且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符合职业病特征的,医疗机构应当建议劳动者及时去诊断机构登记,符合职业病诊断标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按照规范及时作出职业病诊断。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优化诊断流程,提高诊断效率和准确性。
10.提升医疗救治水平。各职业病救治机构对诊断为职业病的病人要加强医疗救治,建档立卡,实现一人一档一卡,并进行随访调查,掌握其健康状况,同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统计汇总。卫健部门要支持本地区的医疗机构承担起辖区内职业病诊疗、康复工作,并基本满足本地需要。落实职业病临床诊疗规范,加强住院医生和全科医生职业病诊断、救治等职业卫生相关知识规范化培训,提高诊疗服务能力。鼓励医院职业病建设专科,承担职业病诊断、救治工作,提升我区职业病临床救治水平。
11.提升救助保障水平。对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实施分类救治救助,做到“应治尽治”。已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职业病病人,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业病病人,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承担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做好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机衔接,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医疗保障,减轻病人医疗费用负担,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12.提升防治技术支撑能力。充分发挥疾控机构和职业病防治机构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支撑作用。成立宿城区职业病防治工作专家组,完善职业病防治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协调发展的职业健康检查服务体系。鼓励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机构加快发展、提升服务能力,鼓励区外优质技术服务机构按照规定在我区设立分公司,服务本地企业。
13.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修订完善全区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处置预案,构建政府领导、属地负责、部门协作、分级响应、科学应对的处置机制,提高全区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14.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涵盖管理机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覆盖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检测与监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职业健康监管等工作的区域职业病防治信息服务管理平台,促进部门间数据共享,逐步实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监护、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报告管理等数据信息的集约化、智能化、动态化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园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把职业健康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职业病防治工作方案,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区级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部署、督促、检查全区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加强队伍建设。卫健部门和疾控机构要明确承担职业健康工作的科室,定期组织开展职业健康监管知识培训、实践训练,针对用人单位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开展专题培训,提高从事职业健康工作相关人员和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能力和水平。各镇、街道、园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职业病防治队伍建设,加大人员力量配备,提升基层职业病防治监管执法成效。
(三)加大经费保障。加大对职业病防治、职业健康监督执法、职业健康装备、宣传教育以及职业病防治科研等方面的投入。将职业病防治所需必要的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亿博。在预算安排和资金使用上,要突出重点,加强经费使用管理,强化审计监督,建立健全资金安排与防治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相挂钩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用人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保障生产工艺技术改造、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工作场所监测评价、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
(四)加强宣教培训。各镇、街道、园区,各部门要积极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媒体以及公共交通、公共场所等宣传平台开展形式多样的职业健康公益宣传活动,制作职业病防治警示教育视频、公益宣传短片和知识普及手册,加强职业病预防宣传和职业健康培训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开展“健康企业”建设活动,营造有益于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环境。
(五)强化督查考核。建立职业健康工作目标和责任考核制度,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各地、各部门要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加强目标推进,强化联防联控,严格监督执法,督促企业防控责任落实,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提升我区职业病防治能力和水平,确保我区职业病防治形势稳定向好。区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对各成员单位工作实施情况要适时组织督查考核,对职业病防治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对因工作失职渎职引发职业病严重危害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我国的法定职业病分为10大类132种,包括: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
(一)尘肺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并在肺内潴留而引起的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职业病目录》中列为该类职业病的有: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碳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等13种。
(二)职业性化学中毒: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生产性毒物而引起的中毒。《职业病目录》中列为该类职业病的有: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5.铍病;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11.铀及其化合物中毒;12.砷化氢中毒;13.氯气中毒;14.二氧化硫中毒;15.光气中毒;16.氨中毒;17.偏二甲基肼中毒;18.氮氧化合物中毒;19.一氧化碳中毒;20.二硫化碳中毒;21.硫化氢中毒;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23.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25.四乙基铅中毒;26.有机锡中毒;27.羰基镍中毒;28.苯中毒;29.甲苯中毒;30.二甲苯中毒;31.正己烷中毒;32.汽油中毒;33.一甲胺中毒;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35.二氯乙烷中毒;36.四氯化碳中毒;37.氯乙烯中毒;38.三氯乙烯中毒;39.氯丙烯中毒;40.氯丁二烯中毒;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42.三硝基甲苯中毒;43.甲醇中毒;44.酚中毒;45.五氯酚(钠)中毒;46.甲醛中毒;47.硫酸二甲酯中毒;48.丙烯酰胺中毒;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50.有机磷中毒;51.氨基甲酸酯类中毒;52.杀虫脒中毒;53.溴甲烷中毒;54.拟除虫菊酯类中毒;55.铟及其化合物中毒;56.溴丙烷中毒;57.碘甲烷中毒;58.氯乙酸中毒;59.环氧乙烷中毒;60.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等60种。
(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放射性物质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目录》中列为该类职业病的有: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疾病、放射性肿瘤、放射性骨损伤、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复合伤和根据《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放射性损伤等11种。
(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噪声、高温、振动等物理危害因素导致的疾病。《职业病目录》中列为该类职业病的有:1.中暑;2.减压病;3.高原病;4.航空病;5.手臂振动病;6.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等6种。
(五)职业性传染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生物危害因素而导致的疾病。《职业病目录》中列为该类职业病的有:1.炭疽;2.森林脑炎;3.布鲁氏菌病;4.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5.莱姆病等5种。
(六)职业性皮肤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化学、物理、生物等职业性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皮肤及其毛囊等附属器官的疾病。《职业病目录》中列为该类职业病的有:1.接触性皮炎;2.光接触性皮炎;3.电光性皮炎;4.黑变病;5.;6.溃疡;7.化学性皮肤灼伤;8.白斑;9.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等9种。
(七)职业性眼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化学物质或受到射线辐射而引起的眼部疾病。《职业病目录》中列为该类职业病的有: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性眼炎和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等3种。
(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各种生产有害因素而引起的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病目录》中列为该类职业病的有:噪声聋、铬鼻病、牙酸蚀病、爆震聋等4种。
(九)职业性肿瘤: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职业性致癌因素引起的肿瘤。《职业病目录》中列为该类职业病的有: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3.苯所致白血病;4.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5.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7.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8.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9.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10.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11.β-萘胺所致膀胱癌等11种。
(十)《职业病目录》中列为其他职业病的有:1.金属烟热;2.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3.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等3种。